每日健康/綜合編譯 林暐鈞
《每日健康》根據醫改會調查,不少孕婦或是媽媽都有被婦產科醫師收過指定醫師費,但據法律規定,若要指定非值班的醫師來治療,必須得經過當地衛生局的核准才可收取「指定醫師費」,而目前只有台東及屏東准收,因此其他縣市的婦產科醫師若是收取這筆費用,恐怕都不符合規定。
然綜合媒體報導,日前有一名網友迎接「第二個寶寶」到來,也因第一胎良好的經驗,傾向選台北慈濟醫院同一位醫生產檢、接生,但院方卻提供一張表單告知,若指定醫師在「非值班時間」,須額外支付加班費。
對此,網友認為這做法不太合理,而台北慈濟醫院受訪時說明,因醫院本來就有值班醫師,指定醫師接生是產婦「額外」要求,小夜與大夜收費差異,是參考其他醫院收費標準而訂定。且近年婦產界有多數醫師反應過勞、超時工作的情形,盼替自己「爭取權益」才有此景況。
醫改會:醫院不可任意收取指定醫師費
不過,醫改會早於民國99年9月就召開記者會揭露醫院有嚴重收取指定醫師費、轉床費、磨粉費、住院取消手續費、加長診療費、提前看診費、預約費等亂象,當時衛生署也令醫療機構不得擅自收取醫療費用,並指出,若要加收「非值班時間醫師出勤費」須先報衛生局審查通過。
依據衛福部106年10月16日衛部醫字第1061667476A號函釋提到,也就是要符合三項要件,醫療院所才能收取指定接生費,絕不是醫師或醫院發個通知單,想收就能亂收。
1.只適用在「非值班時間的醫師出勤費」,反映醫師之額外辛勞付出。若是醫師在正常上班時間或是當晚本來就是輪到他值班的時段,則不該收取。
2.應依醫療法第21條規定,先報請當地衛生局核定。
3.醫療院所應公開揭示衛生局核准之收費標準。
名醫:使用完還不付費,等於無視「專業提供者」辛勞
衛福部指出,目前法規上雖然沒有明令禁止所謂的「指定醫師費」,但必須要經過當地的衛生局核定才行,但目前除了屏東、台東以外,其他縣市的衛生局都曾表示不會核准這筆費用,若是收取沒有審查的費用,就會被依照醫療法103條開罰5萬到25萬元。
對此,常在臉書上發表看法的婦產科名醫林思宏就痛批這種制度根本就跟「白嫖沒兩樣」,毫無水準可言。
「要醫生犧牲自己與家庭共處、自由時間,幫忙手術、接生或開刀,付費本來就是該理所當然,坐計程車大夜都有加成」,林思宏更批評,現在台灣內部充斥著莫名其妙的無謂平等,所謂不給糖就搗蛋,還要專業者無償提供專業服務?甚至使用完還不付費,此舉等於無視「專業提供者」的辛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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